关于11月30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12月2日农业发展银行系统升级维护的通知
[详情] 尊敬的用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计划于11月30日18:00-12月1日6:00进行系统维护。维护期间通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进行税费支付业务将会受到影响。 农业发展银行计划于12月2日9:00-15:00进行系统维护。维护期间通过农业发展银行进行税费支付业务将会受到影响。 请各单位提前安排好相关工作,如有疑问,请拨打客服电话0311-95198。 特此通知。 河北省电子口岸 2023年11月30日
关于11月30日“掌上单一窗口”小程序新增跨境电商个人交易确认和跨境电商个人消费信息查询功能的通知
[详情] 尊敬的用户: 数据中心将于2023年11月30日在“掌上单一窗口”小程序上线跨境电商个人交易确认、跨境电商个人消费信息查询功能。用户通过该功能可对待确认商品交易数据完成交易信息真实性确认,并可查询个人消费额度、消费明细、以及个人税款等消费信息。 请各单位提前安排好相关工作,如有疑问,请拨打客服电话0311-95198。 特此通知。 河北省电子口岸 2023年11月29日
关于11月29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货物申报系统更新的通知
[详情] 尊敬的用户: 根据海关总署业务部门要求,数据中心将于2023年11月29日20:00对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货物申报系统“拟证出证”功能进行更新,预计更新时间30分钟,更新期间对用户操作无影响。本次更新新增植物转口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的申请、修撤申请、查询及自助打印功能。 请各单位提前安排好相关工作,如有疑问,请拨打客服电话0311-95198。 特此通知。 河北省电子口岸 2023年11月29日
关于11月25日民生银行、恒丰银行、中国银行系统升级维护的通知
[详情] 尊敬的用户: 民生银行计划于11月25日20:00-26日5:00进行系统维护,维护期间通过民生银行进行税费支付业务将会受到影响。 恒丰银行计划于11月25日22:30-23:30进行系统维护,维护期间通过恒丰银行进行税费支付业务将会受到影响。 中国银行计划于11月26日2:00-5:00进行系统维护,维护期间通过中国银行进行税费支付业务将会受到影响。 请各单位提前安排好相关工作,如有疑问,请拨打客服电话0311-95198。 特此通知。 河北省电子口岸 2023年11月24日
1 全速释放改革新动能 关“助”加工贸易高质量发展 展开
[详情] 11月29日,大连阿尔派电子有限公司申报的一批价值70万元的汽车导航主机、液晶显示器等车用电子零部件完成加工贸易成品“跨账册核销周期退换”审核放行。该批货物享受到“优化加工贸易成品出口退换管理”改革政策优惠,为企业节省内销税款1.9万元。 “我们公司主要出口汽车用电子零部件,去年全年国外客户退换货总值超过350万元,其中常有出口不良品发生退换时已过加工贸易账册核销周期,导致只能选择缴税进口。”大连阿尔派电子有限公司通关部经理王荃介绍,“此次海关总署推出的系列改革措施,仅‘优化加工贸易成品出口退换管理’这一项改革,预计一年可为我们节省税款十余万元,且成品退换形式更加灵活,能够满足客户对我们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的更高要求,助力我们开展多样化服务,以开拓国际市场。” 为顺应企业现代化生产经营需求,提高加工贸易发展水平,近日海关总署推出《推动加工贸易持续高质量发展16条改革措施》,围绕提升便利化水平、促进区域协同发展、筑牢安全发展防线3个方面提出16条改革措施。 大连海关辖区共有加工贸易企业1154家,企业多、行业全、体量大,1-10月加工贸易进出口总值927.5亿元。大连海关所属金普海关紧盯加工贸易企业堵点痛点难点,主动回应企业关心关切,将加工贸易高质量发展作为主题教育重要调研课题,推动16条改革措施第一时间落地见效。 “我们公司现在内外销比例各占一半,每月申报内销超过100票,补税金额约200万元。海关在调研中充分考虑企业实际,优先向我们推荐了优化集中内销相关改革。按照新政策进行集中内销补税后,将减轻关务人员工作负荷,同时让公司现金流调配更加灵活。” 欧姆龙(大连)有限公司通关业务部负责人石峰说。 “欧姆龙是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拥有规范完备的管理系统。我们还重点向他们推介了‘保税+ERP’改革,并开展一对一指导。通过海关和企业系统对接,实现精准监管、智能监管,减少多项报备事项,进一步减少企业重复申报,节省业务办理时间,降低企业运营成本。”金普海关加工贸易一科科长张韫恒介绍。 “我们最关注的一项措施是‘拓展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适用范围’,受益于此次试点的限制放宽,为我们开展‘企业集团’业务提供了前提条件。海关向我们作了详细解读,业务专家已与集团相关部门建立了沟通渠道,将积极为我们开展培育,有序推动集团账册统一管理、料件自由流转等措施落地。预计可实现每年外发加工备案减少200余次,减免征收保证金80万元。”大杨集团通关部部长胡守国表示。 “我们将继续积极落实总署推动加工贸易持续高质量发展16条改革措施,持续推动货物贸易优化升级,进一步发挥加工贸易在稳规模、优结构、促就业方面的作用,积极推动加工贸易持续高质量发展,为推动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贡献海关力量。”金普海关关长张茂盛表示。(张韫恒 胡艺凡/文)
2 商务部服贸司负责人介绍2023年1-10月服务贸易发展情况 展开
3 河北自贸试验区和综合保税区业务能力提升专题培训班圆满举办 展开
4 省商务厅在省会举办金融护航“两稳一促”“贷”动商务新发展政银企对接会 展开
5 公安英烈先进事迹巡回报告会在昆明举办 展开
[详情] 11月15日,中国矿产有限责任公司向石家庄海关所属唐山海关提交了主动披露报告表,披露其在进口无烟煤中漏报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滞期费等费用,共计45万元,预估补税5万元。 “主动披露政策给了企业一个自查自纠的机会,帮助我们纠小错防大错,我们知道差错后第一时间就到唐山海关提交了主动披露报告,办结海关手续后还可以申请减免滞纳金,感觉心里暖暖的。”该企业关务代理人张新月表示。 主动披露是一项容错机制,进出口企业、单位自查发现存在少缴、漏缴税款或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情况,主动向海关报告并接受海关处理,海关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作为一项惠企政策,主动披露为外贸企业提供了自查自纠、守法便利通道,允许主动纠错,鼓励自愿合规,持续优化外贸营商环境。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公告第127号),进一步扩大了主动披露量限范围,放宽了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大幅提升了容错空间,充分体现了海关“守法便利”“宽严相济”和“罚教结合”的执法理念。 石家庄海关多渠道大力宣传主动披露政策,结合第二批主题教育,组织开展新政宣讲会,通过“石家庄海关12360”微信公众号解读主动披露政策红利,积极引导企业增强自觉守法意识,设立专人专岗处理主动披露事项,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促进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今年以来,该关已受理企业主动披露58起,追补征税款1086.4万元,为企业减免滞纳金248.1万元。
[详情] “成功获批进境中药材定点加工、存放资质对我们小微企业发展无疑是雪中送炭!”安国市健德药业有限公司经理吴梅娜高兴地说。“感谢保定海关对我们企业的细心指导,帮助我们按要求完善防疫制度和申请材料,成功获批进境中药材定点加工、存放资质为我公司进一步开拓国内外市场提高了竞争力。” 保定市安国市是全国重要的中药材集散地和出口基地,中国“四大药都”之一,现有各类药业企业600多家,年交易额300多亿元,集散交易的中药材品种达3000多种,自古享有“草到安国方成药,药经祁州始生香”的美誉。石家庄海关所属保定海关主动作为,以实际行动推动地域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深入企业调研,支持企业引入国外市场药材资源,补充国内优质药材不足,保障药材供应链稳定,实现中医药资源的全球配置。 该关对有进口意愿的企业开展“一对一”帮扶,指导其完善防疫制度,提高自控能力。依托“互联网+海关”平台,高效办理进境动物源性药材定点加工企业备案,在保障企业满足条件的前提下,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向企业宣讲RCEP原产地规则和关税享惠政策,鼓励企业用好RCEP协定下产自泰国、印尼等国家药材进口关税大幅降低政策红利,为引进东南亚优质药材降低进口成本。 截至目前,保定海关已指导11家企业成功获批进境中药材定点加工、存放资质。
[详情] “请现场关员到沧州黄骅港矿石港务有限公司散货堆场水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核实‘比速6’轮的货物堆存情况。”11月21日,石家庄海关所属黄骅港海关关员在办公区视频监控指挥中心通过音视频监管设备发送指令。 距离20余公里外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现场执法关员迅速在8号场地上找到该轮货物堆存位置,并将货物堆存信息展示牌的视频画面推送至视频监控指挥中心的视频监管设备上。这是黄骅港海关视频监控平台升级优化后的一个使用场景缩影。 视频监控平台、音视频执法平台的优化升级是黄骅港海关落实智慧海关建设的具体实践。此次优化升级在原有视频监控功能基础上,增加与业务现场互动,实现音视频实时传输,将执法场景可视化,打造了一个“耳聪目明”“身手敏捷”的监控指挥体系,能够利用中枢节点的信息汇总、专业处理优势,加强对业务现场的实时指挥调度。 “音视频监管设备的应用,缩小了前后方空间差和时间差,通过智能设备推动指挥中心前移,大幅提高了海关监管质效。”石家庄海关所属黄骅港海关副关长李朝阳介绍说。 下一步,黄骅港海关将持续深入推进智慧海关建设、实施“智关强国”行动,探索扩展音视频监管设备使用场景,为运输工具检疫、水尺计重、集装箱查验及封志验核等一线执法提供远程支持,充分发挥智能监管设施作用,提升监管能力。
[详情] 11月14日,唐山汇源食品有限公司的10.08吨有机栗需要出口,工作人员通过属地查检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查检系统”)向海关申报后,数十秒钟企业就收到了电子底账编号,可以快速出口报关。 “新的查检系统,审核效率得到提升,系统自动审核完成后,我们马上就收到了电子底账。电子底账签发时间由原来的1小时,缩短到几十秒钟,大大节省了我们的时间和成本!”唐山汇源食品有限公司外贸部经理韩秀梅说。 自2023年4月10日查检系统及检验检疫证单“云签发”模式正式上线以来,唐山海关辖区5375批次货物通过该系统申报,唐山海关出具检验检疫证书共计1148份,出口法检效率显著提升。 查检系统及出口检验检疫证书“云签发”模式,是推进智慧海关建设的重要举措。查检系统中引入“规则引擎”,实现对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申请100%电子审单,极大缩短了企业等待电子底账签发的时间,通关效率得到大幅提升。 第二批主题教育开展以来,唐山海关通过“关长送政策上门”、“四下基层”等机制,倾听企业呼声,回应企业关切,收集企业在系统使用中遇到的问题,研究解决方法并开展针对性辅导,协助企业用好查检系统,加强与实验室沟通配合,快速出具检测报告,保障产品快速通关。 唐山海关副关长艾立功表示,查检系统及出口检验检疫证书“云签发”模式是海关总署优化业务流程,推进“智慧海关”建设的重要举措。接下来,唐山海关将主动做好培训和讲解,及时解决企业在系统使用中的实际问题,提高查检及通关效率,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提升服务外贸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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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RCEP全面实施带来的新机遇,助力企业用好RCEP政策红利,选用最优的自贸协定规则,合规降低贸易成本、提高出口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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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公示
[详情]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马耳他共和国农业、渔业和动物权益部有关马耳他输华养殖水产品的检验检疫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马耳他养殖水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马耳他共和国农业、渔业和动物权益部关于马耳他输华养殖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人工养殖的、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和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LSKPWA)所列物种、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马耳他输华养殖水产品目录见附件。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出口养殖水产品的马耳他生产企业(包括加工企业和独立冷库)和养殖场,应获马耳他官方批准并受其有效监督。生产企业的卫生条件应当符合中国和马耳他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向中国出口养殖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应由马耳他共和国农业、渔业和动物权益部(以下称马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向中国出口。 四、进口产品要求 马方应确保输华养殖水产品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马耳他本国水域养殖; (二)原料及产品均未在以下所列问题的涉及区域: 1.马耳他境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中列明的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的必须通报的与《议定书》产品相关的水生动物疫病,使输华养殖水产品受到或可能受到感染; 2.马耳他境内发生任何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输华养殖水产品; 3.马方已输华或拟输华养殖水产品严重违反中国和马耳他法律法规以及《议定书》规定; 4.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如员工感染重大传染病,已经污染或可能污染输华养殖水产品及其包装、运输工具; 5.养殖区域受到污染物影响,如放射性污染物,已经污染或可能污染输华养殖水产品。 (三)未直接或间接(如在饲料中添加)使用双方禁用的药物或添加剂,按规定使用双方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经主管当局检验,未发现中国和马耳他法律法规中列明的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和异物; (四)所有输华养殖水产品经主管当局检疫检验,是卫生的、安全的,适合人类食用,未发现任何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病理指征,未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中列明的和WOAH规定的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 (五)养殖、加工、包装、存储、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全过程均符合双方相关卫生要求和可追溯要求。同时,应符合冷链的相关安全卫生要求。 五、检疫审批要求 进口马耳他养殖水产品,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六、证书要求 马耳他向中国出口的每一集装箱养殖水产品应至少随附一份正本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和马耳他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议定书》的有关规定。马方应在卫生证书上完整填写养殖、加工、包装、存储、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全过程中涉及的生产企业信息,包括养殖场、加工厂和独立冷库的名称和注册编号等,不得遗漏上述任何环节涉及的生产企业信息。 证书至少用中文和英文印制(填写证书时英文为必选语言)。证书的格式、内容须事先获得双方认可。马方应及时将证书样本、官方签发机构印章和签字官员笔迹提供给中方备案。如证书样本的内容和格式、官方签发机构印章和签字官员笔迹有变更,马方应至少在生效前一个月向中方备案。 七、包装和标识要求 输华养殖水产品(整条的金枪鱼除外)应有外包装和单独的内包装。内外包装应是符合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满足防止外界因素污染的要求。 内外包装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标签,标明以下内容: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和保存条件、生产方式(养殖)、生产地区(养殖产品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涉及的所有生产加工企业(含独立冷库)名称、注册编号及地址(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必须标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预包装形式输华的养殖水产品,预包装的中文标签应符合中国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 八、其他要求 中国海关对输华养殖水产品实施进口检验检疫。 对于不合格产品,将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实施退回、销毁或其他处理。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的生产企业,中方将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附件:马耳他输华养殖水产品目录.doc 海关总署 2023年11月22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马耳他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马耳他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pdf
[详情]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工作部署,支持企业纾困解难,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就非报关企业非主观故意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海关信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非报关企业因非主观故意,造成的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失信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本公告有效期自2023年12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11月21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失信企业认定标准相关事项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失信企业认定标准相关事项的公告.pdf
[详情]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便利经营主体合规高效办理资本项目业务,提升银行数字化服务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可按照规定通过线上审核电子单证的方式,为符合条件的机构或个人(以下称经营主体)办理相关资本项目业务(以下称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 本通知所称电子单证,是指经营主体提供的具有法律效力,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被银行认可且可以留存的电子形式的行政许可文书、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其形式包括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单证和纸质凭证的电子扫描件等。本通知所称相关资本项目业务,是指银行在线下有权限直接办理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和跨境人民币业务。 二、银行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 (一)建立完备的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种类、业务管理办法或操作规程、事中事后管理制度、风险防控措施等。 (二)具备传输、存储电子单证的技术平台或手段,且相关技术能够保证传输、存储电子单证的合法性、完整性、安全性。 (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业务人员和管理人员。 银行应统筹服务实体经济和防范风险,根据各地区业务风险、内部合规和风险控制等具体情况,组织授权境内分支行依法依规开展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 三、银行应考虑经营主体办理资本项目业务的合规和信用状况,原则上不得为以下经营主体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 (一)货物贸易分类结果为A类以下(不含A类)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 (二)列入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管控名单或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的经营主体。 (三)近一年有外汇行政处罚记录(成立不满一年的境内机构,自成立之日起至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日有外汇行政处罚记录)的经营主体。 四、经营主体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应当向银行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被银行认可且可以留存的真实、完整、清晰的电子单证。 经营主体不得篡改或违规重复使用电子单证。 五、银行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的,应当采取同线下方式办理相关资本项目业务相当的尽职审查措施,严格遵守展业原则、相关资本项目业务审核原则和档案管理要求等,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一)银行应要求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的经营主体提交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且与原始交易单证一致的电子单证。 (二)银行应按规定对经营主体提交的电子单证是否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进行合理审核;对于经营主体提交的电子单证无法证明其交易真实合法合理的,应要求其转为线下办理,并提交原始交易单证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银行应采取必要的技术识别等手段,避免不应重复使用的同一电子单证以及与其相应的纸质凭证被重复使用或篡改。 (四)银行发现有伪造、变造或违规重复使用电子单证的,应自发现之日起,停止为该经营主体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分支机构报告。 银行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六、银行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时,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的通知》(汇发〔2022〕13号)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跨境收支、账户、境内划转、账户内结售汇等信息。 涉及跨境收支信息报送,应在“交易附言”栏标注“CADS”字样;涉及账户开销户信息报送,应在“备注”栏标注“CADS”字样;涉及境内划转信息报送,应在“交易附言”栏标注“CADS”字样;涉及结汇信息报送,应在“结汇详细用途”栏标注“CADS”字样;涉及购汇信息报送,应在“填报人”栏标注“CADS”字样;涉及资本项目业务登记,应在各类协议登记“备注”栏标注“CADS”字样。 银行办理涉及人民币跨境收付的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时,还应根据《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优化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3〕188号)等相关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数据。 七、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对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开展情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银行和经营主体违反本通知及相关资本项目业务管理规定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八、外国银行(港、澳、台地区银行比照适用)境内分行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20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反馈。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年11月17日
[详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自然资源厅(局)、总工会,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深入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支持政策 (一)落实运营补贴补偿政策。各地要综合考虑城市规模、群众出行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首末班时间、发车间隔等服务标准。压紧压实城市公共交通的地方主体责任,落实好城市公共交通作为市县级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突出城市公共汽电车的基本公共服务属性,各地要在确定服务标准并开展服务质量评价的基础上,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立并实施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运营成本核算和补贴补偿制度,平等对待不同所有制运营主体,及时拨付相关资金,鼓励先行预拨部分资金。对于因执行低票价、减免票、经营冷僻线路、保障重大活动、抢险救灾及其他指令性任务等形成的政策性亏损,地方财政及时给予适当补贴补偿。各地要在落实法定乘车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坚持量力而行,合理确定城市公共交通乘车优惠群体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老年人按年龄给予综合津贴的方式替代老年人优惠乘车政策。 (二)完善价格机制。各地要合理界定城市公共交通价格补偿和财政补偿范围,综合考虑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成本、公众承受能力、财政补贴等因素,制定城市公共交通价格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城市公共交通现有价格水平开展评估并及时优化调整。对城市公共交通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进行听证的,要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对定制公交等线路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对远郊等长距离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线路,可探索采用按里程计价方式。 (三)加强政策支持。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各地通过多种形式对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充电给予政策支持。各地在保障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夜间充电执行低谷电价的基础上,结合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日间补电需求,可在日间设置部分时段执行低谷电价,以引导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更多在低谷时段充电。充分发挥省级层面对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的统筹作用,采用奖励方式加强对辖区内城市公共汽电车行业转型升级发展、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可持续运营、推广应用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等深化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方面的引导。用好农村客运补贴资金政策,统筹用于保障农村客运(含服务农村地区的公共汽电车)线路车辆正常运营。利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公共汽电车场站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公交票款收益权资产证券化,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市场化为导向改进授信评价机制,为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严禁违规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四)保障公交优先通行。积极推进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线路和班次较为集中的道路设置公交专用道,实现公交专用道连续成网,推广公交信号优先。修订完善公交专用道相关技术标准。优化公交专用道管理,科学设定专用时段,在保障公共汽电车运行速度的前提下,可以允许单位班车、专用校车、大型营运客车等大运力载客车辆使用公交专用道,提高道路资源利用率。动态评估公交专用道使用情况,根据公共交通线网、道路交通流量变化情况合理调整。强化公交专用道使用监管,完善沿线交通技术监控设备,鼓励在公交车辆配备交通违法取证记录系统,严查违法占用公交专用道行为。 (五)合理引导公众出行。组织开展绿色出行宣传月和公交出行宣传周等主题活动,营造优选公交、绿色出行的良好氛围。鼓励各地结合交通运行状况研究出台不同区域通行管理、停车管理等政策,制定分区域、分路段、分时段、分车型的差异化停车收费政策,对城市核心区、拥堵区域的出行停车服务,可实行较高收费标准,降低小汽车在相关区域的使用强度。在城市外围周边轨道交通等站点配套建设驻车换乘(P+R)停车场,并对驻车换乘实施停车优惠,引导换乘公共交通进入城市中心区域。鼓励各地建立绿色出行奖励和错峰出行制度。 二、夯实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基础 (六)加强规划引领和用地保障。科学制定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确保城市公共交通网络布局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所确定的空间布局优化安排相一致;涉及空间利用的相关内容统筹落实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管控。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在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中统筹落实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用地需求,提高节约集约水平。在国土空间规划体检评估中开展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评估,为规划编制管理提供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和驻车换乘(P+R)停车场用地优先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七)改善设施条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建设与改造、车辆购置。严格落实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配置标准,在大型居住区、商业区等附近设置公共汽电车首末站或枢纽站。支持在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自有、租赁场站建设完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充电设施,保障用电接入条件,有效满足车辆充电需求。灵活设置微循环公交、定制公交等停靠站点,提高港湾式公交站点设置比例。加强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的推广应用。因地制宜推进适宜区域合理布局光伏发电设施。推动各地因地制宜、分类实施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线网优化提升行动。 (八)促进公交服务提质增效。持续优化城市公共交通线网,促进城市公共汽电车与城市轨道交通在线网、站点及运营层面的衔接融合,通过大数据应用提升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效率。鼓励发展微循环公交服务,根据客流需求应用小型化公交车辆。支持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充分利用运力资源,开通通勤、通学、就医等定制公交线路。优化定制公交管理流程,提高办理效率。支持发展“公交+旅游”服务模式,适度加密主要客运枢纽至城市景区景点的公交线路,支持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场站拓展旅游服务功能。支持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拓展站台、车身、车厢内等广告业务,在保障安全运营的前提下,面向社会开放加气、加油、充电、维修等服务。鼓励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持续提升适老化、无障碍出行服务。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 三、加快落实城市公共交通用地综合开发政策 (九)积极推动新增用地综合开发。在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不改变用地性质、优先保障场站交通服务基本功能的前提下,允许新增城市公共汽电车枢纽场站配套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等面积。利用城市公共交通用地进行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的,应根据设施功能分层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实施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的,应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将相关设施规划建设需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 (十)因地制宜实施既有用地综合开发。支持现有的城市公共汽电车枢纽站、首末站、停保场和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车辆基地等,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优先保障场站交通服务基本功能的前提下,利用场站内部分闲置设施开展社会化商业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存量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实施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根据设施功能分层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在保障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基本功能的前提下,允许适当提高容积率。 (十一)建立用地综合开发收益反哺机制。对城市公共交通用地实施综合开发,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单独开发的,相关收益用于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与其他开发主体共同实施综合开发,或其他开发主体单独实施综合开发的,相关收益反哺城市公共交通可持续发展。 四、加强从业人员权益保障 (十二)保障从业人员工资待遇。督促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引导企业建立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工资收入正常增长机制,按不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驾驶员工资收入水平。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将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列入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对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给予岗位津贴。 (十三)关心关爱从业人员。指导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不断改善从业人员生产环境,推进职工休息室、爱心驿站等建设,妥善解决驾驶员就餐、休息等实际问题。加强从业人员劳动保护,定期对从业人员开展体检和心理健康辅导,关心关爱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身心健康,合理安排作息时间,防止疲劳驾驶,对身体状况难以适应驾驶岗位的,及时调整到适合岗位。广泛开展送温暖活动,及时足额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加大对困难从业人员的帮扶力度。组织开展“最美公交司机”“最美地铁人”推选宣传活动,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提升从业人员职业自豪感和归属感,营造尊重关爱从业人员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组织实施保障 (十四)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运行的动态监测,依据乘客满意度、城市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早晚高峰时段城市公共汽电车平均运行速度、城市公共汽电车进场率、城市公共交通正点率、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水平等建立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绩效评价制度,推动落实城市人民政府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主体责任。 (十五)推动政策落实。各级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工会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政策衔接和协同配合,及时协调解决城市公共交通发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落实各项支持政策。对于存在地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欠薪欠保、发生重特大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情形的城市,不得参与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创建申报,属于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创建城市、示范城市的,取消创建资格或被授予的“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称号。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23年10月8日